为提高行政人员及辅导员从事专业研究的积极性,促进本院管理及学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,经院务会研究制定决定,特制定本办法:
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为有关党建、学生思想政治工作、本科生及研究生学生管理、学院内部管理和教学管理改革方面的项目,不涉及有关法学专业学术研究的内容。
第二条 学院每年设科研项目两项,项目名称及内容由申请人自定。科研项目需理论联系实际,有利于提高我院的党建、管理及学生工作水平。
第三条 学院行政人员及辅导员均可单独或合作申请院级科研项目。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书后,由学院负责学生工作和行政工作的院领导与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,对所报项目进行评议和排序,上报院务会讨论决定后公布实施。
第四条 评审小组和院务会对项目的评议及讨论坚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并实行全程回避制度,项目申请人不得参加评议及讨论的全部过程。
第五条 院级科研项目须在两年内完成,项目的完成以最终成果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为准。科研项目结项之前,项目承担人不得申请新的项目。
第六条 院级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为每项3000元。项目批准后拨付50%;完成后拨付50%。如项目承担人未能在两年内完成该项目,须返还已拨付的50%项目经费。
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研办负责具体实施。
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务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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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7月13日